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管理规定

    2020-09-25 15:16:34           浏览数:0

  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到校外居住的管理,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青岛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为了学生的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到校外居住。对身体有特殊疾病等极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批准方可到校外居住。对于拖欠学费、住宿费、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受校纪处分的学生不允许到校外居住。

  第三条 对于有到校外居住意向的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向学生讲明到校外居住的利弊。对于坚持到校外的学生,其家长本人应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生到校外居住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校外居住的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出具同意其校外居住的书面材料及校外居住安全保证书,认真阅读《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管理规定》,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因疾病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要提供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有效期15天)。因心理状况异常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要提供由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心理科开具的诊断证明(有效期15天)。

  2、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学院学工办审核。

  3、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是否予以审批通过。

  4、学院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5、申请青岛市内走读的同学提交材料、审批程序和校外居住相同。

  第五条 为加强校外居住学生的安全管理,学生在书面申请中应写明校外居住具体地址、同住人员具体情况、房东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房间的安全、卫生状况。(因心理问题申请校外居住的同学,需要家长进行陪同居住。)校外居住的学生至少每学期一次向班主任书面报告自己的思想、学习情况,接受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的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的检查。班主任和班级学生干部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每学期上报学院学工办,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六条 对于擅自到校外居住的学生,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擅自到校外居住的学生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不予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条 经批准校外居住学生返校居住必须重新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申请,学校每学期开学之后前两周办理学生返校居住审批、交费手续。

  第八条 学生校外居住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撤销该生的校外居住申请,必须回学校宿舍住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审批表.doc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