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6-09-22 17:41:21           浏览数:0

各班级:

   为认真、高效、客观、公正地做好我校2011-2012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我校2011-2012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数额及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资助具体分为三档,12000元,23000元,34000元,本次只发放2012年后5个月助学金,剩余部分待2013年春季省资助中心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再行发放。

   三、发放形式

以上各项奖助学金均以“划款”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中。

   四、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无必修课不及格门次;(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项活动,综合素质特别优秀;(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必修课不及格科目;(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五、申请办法

1.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500字)(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需报送,但申报其他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需上报),和相应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发至86080416@163.com

2、国家奖学金申报截止时间为:1021日下午。            

3、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截止时间:1025日下午

   六、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海都学院借读学生随所在班级一并参评,学生申报材料单独报送并注明。

   3.本学年我校奖助学金信息采集、申报工作将继续依托网络评审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