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国语学院加强学生宿舍卫生和秩序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6-09-22 17:40:51           浏览数:0

  为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的卫生和秩序管理工作,促使全体同学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建设卫生、文明、有序的宿舍环境工作中来,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每周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扣分在15分以上的宿舍,给予该宿舍全体成员通报批评;一学期被通报3次的,则暂停该宿舍全体成员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包括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推优入党;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暂停发展党员。
  2、学院不定期组织针对宿舍成员个人床铺卫生、物品摆放的专项检查,并对成绩较差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在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使用违章电器、炉具、乱丢垃圾、上课时间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打扑克、睡懒觉,或有其他学生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的,查处一次则给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停止其当学年的上述评优资格。
  4、在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一学年连续六次或者累计十次扣分不超过5分的宿舍,该宿舍成员则当选该学期“舍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学院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但该宿舍中因个人卫生状况不好受到通报批评的成员不在受奖范围。
  5、被评为“舍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同学在评选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团员、推优入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因被通报3次而被暂停全体成员评优评奖资格的宿舍,若在自第三次通报起有连续两次的卫生检查扣分均不超过5分,则该宿舍成员被暂停的评优评奖资格恢复。
  7、每月进学生宿舍次数少于一次的,该班级班主任不能够被评为当学年的“优秀班主任”。
  8、一个学期班级宿舍卫生排名在全院后三名的,该班级不能够被评为当学年“先进班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该班级班主任不能够被评为当学年的“优秀班主任”。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外国语学院学工办
                        2009年5月14日